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陶柏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翟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陶柏屹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翟建东在吉林总队武警白山支队的复员费、工资共计47,300元,申请人以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吉)01-013368XXX号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翟建东在吉林总队武警白山支队的复员费、工资共计47,3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申请人陶柏屹在中国农业银行(吉)01-013368XXX号存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49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