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江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创业路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梦怡,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段世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江滚诉被告段世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江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梦怡,被告段世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羽绒服制作工作,被告从事服装零售工作。2017年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羽绒服,每次原告向被告供货后,由原告向被告出具出库单,该出库单上载明羽绒服种类、数量及单价,并由被告在该出库单上的领取人处签名确认。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货款,2019年3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本人段世聪总欠余江滚人民币34000元整(叁万肆仟元整)本人身份证号3604281987××××××××2019.3.29日本人段世聪”,另2019年下半年,原告再次向被告供应一批价值10400元的羽绒服,被告仅支付原告5000元货款,尚欠原告该批羽绒服货款54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支付原告尚欠的上述货款。为此,原告于2021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4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时即2021年3月29日起以394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至货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段世聪欠原告余江滚货款39400元,原告余江滚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至还清时止),被告段世聪自2021年4月开始于每月的30日前支付给原告余江滚货款1000元直至还清时止。如被告段世聪未按协议履行,自逾期之日开始,原告余江滚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以未偿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直至全部欠款偿清时止;
二、本案诉讼费804.7元,减半收取计402.35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段世聪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