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邑县汇兴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铜石镇铜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2607443889X3。
法定代表人:吴晓霜,系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洋,平邑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于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张向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张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李大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张凤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邑县汇兴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小兵、于珍、张向前、张凤英、李大宝、张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平邑县汇兴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平邑县汇兴果蔬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邑县汇兴果蔬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平邑县汇兴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