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王留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霍保国与王留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25000元。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1、2021年5月17日、18日、6月23日、7月20日、8月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五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7月15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分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王留永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3、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王留永家中送达、传唤、调查,家中长期无人居住,除农村住房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二、向申请执行人霍保国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三、没有查到王留永下落,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留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021年5月18日、6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王留永四个银行账户、四个网络资金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划拨王留永银行存款2090.49元,交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未实现债权为22909.51元。 五、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霍保国向其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惩戒措施、无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霍保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太少,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民初20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在本裁定送达后60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海岗 审判员 叶海宽 审判员 关兴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