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姜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宋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崔某(崔雪),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崔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222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某、崔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某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某、崔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崔某与申请人姜某双发达成执行和解,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包青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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