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道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瞻桂园艺场,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白鹤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HYR00B。 经营者:吴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道银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瞻桂园艺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道银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道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2.5元,减半收取511.25元,由原告王道银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庹昌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 凯 书 记 员 甘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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