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杜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高琳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长江与被告杜佳、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佳、高琳琳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长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2、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9日,被告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了借期和利息。后经多次讨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杜佳、高琳琳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9日,被告杜佳、高琳琳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张长江借款150000元,原告通过建行手机银行将上述款项转入被告杜佳账户,二被告于2020年8月6日为出具借条一张并书面承诺:2020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如果逾期不还,应按月利率2%自2020年7月9日起计算利息,并应赔偿出借人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诉讼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21)豫1281民初579号保全裁定书,冻结二被告银行账户相应存款。原告缴纳保全费142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4000元法律服务费发票、微信讨账记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被告没有按承诺的借款期限还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杜佳、高琳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长江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自2020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法律服务费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110元,由被告杜佳、高琳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