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延长线七中临街商铺40至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5MA5LCBTK921-1。

经营者:江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黄德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梧州市长洲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黄德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05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德天应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梧州市长洲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金16450元,配钥匙费用18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合计2125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031元、执行费23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黄德天名下的车牌号为桂D×××××号马自达牌小车一辆、桂DXXXXX福克斯牌小车一辆、桂DXXXXX号长城牌小车一辆,目前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适宜处置,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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