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巢湖市庙岗安德宝超市二店,经营场所巢湖市庙岗乡烟墩岗新街(原庙岗化肥厂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U5WCT6C。
经营者:王友瑶。
被执行人:王友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审理经过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庙岗安德宝超市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巢湖市庙岗安德宝超市二店未履行本院审理作出的(2020)皖0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07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经核实,巢湖市庙岗安德宝超市二店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为个体工商户,王友瑶系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巢湖市庙岗安德宝超市二店、王友瑶8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