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爱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亭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新光社区大钊路西侧。
代表人:石海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爱军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亭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爱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亭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爱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将在机构调整中因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原告被错误确定的中级现场勘察员技能岗位恢复至营业管理技术中级师管理岗位;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自1995年1月开始在被告处参加工作,从2006年11月至今,原告一直在用电科(营销部)负责公司抄核收管理、电价管理、电量、电费、均价的预测、预算、决算的编制,以及负责各种营销报表的统计、填报、存档分析工作,工作岗位属于技术岗(管理岗)。2012年9月,电力企业按照上级要求,开始进行“三集五大”内部机构调整,原告负责的工作范围按照“三集五大”改制规定,应被确定为管理岗,但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原告的工作岗位按照中级现场勘察员的技能岗进行了统计上报。因原告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等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原告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19年11月,被告就女职工退休问题按“三集五大”定岗原则管理岗55岁退休和技能岗50岁退休的文件在公司传达后,原告经查阅公司的档案材料才偶然发现自己的工作岗位被错误确定为技能岗,原告便找到领导要求恢复至管理岗位,单位领导也承认对原告的定岗确实存在问题,违反了电力系统“三集五大”机制调整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当时的材料已经上报上级公司且上级公司已经批准为由,至今未能解决。由于被告对原告工作岗位的错误调整,直接导致原告的退休年龄由55岁提前至50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亭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辩称:原告自1995年在我方工作,直到“三集五大”改革之前一直在营销部从事相关工作,其所从事的工作范围属于管理岗位部分,后原告以确定岗位存在错误,要求我方进行恢复,我方经请示上级公司后,告知我方不能自行恢复,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我方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爱军系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亭县供电分公司职工,自2006年以来一直负责被告电力公司抄核收管理、电价管理、电量、电费、均价的预测、预算、决算的编制,以及负责各种营销报表的统计、填报、存档分析等工作。2012年9月被告电力公司为规范“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操作管理,对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制定了《国网冀北乐亭县供电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操作方案》,人员配置原则为:“结合公司机构编制和职责调整,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优化人员配置,对于缺员岗位,通过组织选聘和公开竞聘等方式逐步配置到位”。编制审批表中记载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设有两个岗位,分别为营业管理技术中级师,岗位职责为:营业业务技术、抄核收技术、营业统计分析技术、电价管理技术、电费技术、营销分析与综合计划管理等,岗位分类为技术类;中级现场勘察员,岗位职责为:负责“一口对外”与客户进行联系沟通,为用户提供工程咨询,组织现场勘查工作,协调内部各环节流转,及时提供给用户供电方案答复单、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通知单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低压客户现场勘查工作等,岗位分类为技能类。被告电力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内部机构调整前原告吴爱军在用电科工作,调整后被告电力公司将原告吴爱军的工作岗位定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用电检查班中级现场勘察员,岗位分类为技能类,但原告吴爱军从事的工作内容与调整前并无显著变化,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应属于机构调整后营业管理技术中级师的职责范围。被告电力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吴爱军发现其工作岗位被确定为中级现场勘察员后,于2020年8月21日向乐亭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亭县供电分公司将在机构调整中因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申请人吴爱军被错误确定的技能岗位恢复至管理岗位。乐亭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1日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乐劳人仲案不[2020]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爱军系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亭县供电分公司职工,自2006年以来一直负责被告电力公司抄核收管理、电价管理、电量、电费、均价的预测、预算、决算的编制,以及负责各种营销报表的统计、填报、存档分析等工作。2012年被告电力公司为规范“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操作管理,对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原告吴爱军仍然从事上述工作内容,其工作内容应属于机构调整后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管理技术中级师岗位的范畴,岗位分类应为技术类,而被告电力公司在定岗时将原告吴爱军定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用电检查班中级现场勘察员,岗位分类为技能类,属于岗位定性错误应予纠正,故原告要求被告电力公司将在机构调整中被错误确定的中级现场勘察员岗位恢复至营业管理技术中级师岗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亭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吴爱军的工作岗位性质由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中级现场勘察员岗位调整至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管理技术中级师岗位。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亭县供电分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