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蔡发兵,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江红申请执行蔡发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蔡发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红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整。因蔡发兵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红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发兵履行了28600元,剩余31400元、受理费650元及保全费600元未履行。2021年7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蔡发兵在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剩余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蒲 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舒圆鹤 书 记 员 鲍江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