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XX,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执行人黄XX,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黄XX支付申请执行郭XX借款人民币本金20000元,并自2020年3月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黄X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XX从2021年7月起于每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郭XX人民币2000元,2021年12月底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22年1月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本案付清完毕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执75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