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庆,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安定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泽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吕有科,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巩范村庄底组283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庆与被告吕有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事实不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焦世全 审判员 旦却 人民陪审员 多日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多杰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