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 负责人:任庆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琦,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英杰,男,****年**月**日出生,晋中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被告:王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村民,住本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与被告赵英杰、王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美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美玲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