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吴雨森归原告抚养监护,次子吴雨鑫由被告抚养监护,互不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在双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生育长子吴雨森。孩子出生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本未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于2021年2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吴雨森进入学前教育阶段,为给孩子良好成长环境,原被告于××××年××月××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生育次子吴雨鑫。后双方矛盾更加激化,争吵不断,被告多次限制原告外出,不允许原告使用手机,断绝原告与外界联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吴雨森(公民身份号码1308032008××××××××)、吴雨鑫(公民身份号码1308032013××××××××)随原告吴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至吴雨森、吴雨鑫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共同确认坐落于承德市双滦区登记在申请人为吴某《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的房屋赠与吴雨森、吴雨鑫。被告宋某自2021年8月10日至2031年8月9日期间对前述房屋享有居住权; 四、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缴纳的其个人养老保险费、银行存款、大棚收益及共同债权归原告享有,原告给付被告补偿款120000元。补偿款给付方式:原告自2022年至2025年期间于每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原被告共同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 五、原吴某与被告宋某共同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吴某自愿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振宇 书 记 员 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