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新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河北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75843320。
法定代表人:毛增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志刚,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郭新院与被告河北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新院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新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新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新院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王振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