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杨小飞,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贵州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共计减刑十四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贵州省白云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共计获得四个表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小飞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