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健,男,1976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二一团。

被告:马连发,男,1976年出生,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原告魏健与被告马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健、被告马连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被告因种地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200000元,原告是担保人,被告向王某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底还清,被告违约。2017年3月2日原告、被告、王某三方协议,原告代被告还款2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马连发承认原告魏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马连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健借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连发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师晓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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