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祥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崔超源,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王汉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国与被执行人崔超源、王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被执行人王汉贵名下拥有,号牌号码为黑CD××××、车辆识别代号235724、自由客牌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王汉贵名下号牌号码为黑CD××××、车辆识别代号235724、自由客牌机动车一辆。上述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