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晓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王凤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晓案与王凤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以上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如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佟大志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卜义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占勇 书 记 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