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玲昌,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申请人: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开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玲昌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王玲昌提供了其名下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卡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玲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王玲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