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丹,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雯,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楠,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杜宣,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丹诉被告李杜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丹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雯、马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杜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为700 000元;2、利息为170

800元(以700 000元为基数,按季4%);3、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5485.86元(以700 000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暂合计金额为:876 285.86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0日,被告因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700 000元,借款期限自 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借条签订以后,原告将借款70万元支付给了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以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本金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杜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刘丹称,李杜宣宣称自己是搞母婴产品的,经一位姓左的介绍刘丹出资与李杜宣合作。

2019年5月10日,李杜宣向高怀仁借款,高怀仁不信任李杜宣,故由刘丹作为抵押人,三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贷款人(抵押权人)高怀仁、借款人李杜宣、抵押人刘丹、保证人济南玲宜孕婴用品有限公司,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刘丹提交的借款协议落款仅有高怀仁和刘丹的签字,刘丹称建委备案的协议中有李杜宣的签字。经本院向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备案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该合同仅由抵押人刘丹、抵押权人高怀仁双方签订。经询问刘丹,其称李杜宣与刘丹、高怀仁一起前往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根据办理抵押登记的要求进行签名。

2019年5月10日,刘丹就其所有的石景山区玉泉西里二区6号楼5层1单元505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高怀仁,抵押人刘丹;一般抵押;被担保数额70万元。

后因李杜宣未偿还借款,刘丹为了解除抵押,应不动产中心解押的要求,于2019年6月21日直接向高怀仁名下账户转账70万元,包括银行转账694 800元、微信转账5200元,并于当日办理完毕注销抵押手续。转账后,同日李杜宣为刘丹出具《借条》,内容为:“因公司周转,向刘丹(×××)借款现金700000(柒拾万圆整),一年内本息结清,愿承担刘丹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立此为据 借款人:李杜宣(×××)

借款时间:2019.6.20—2020.6.19止。”李杜宣在落款处签字捺印。经本院电话询问高怀仁,其称确出借李杜宣70万元,后与李杜宣(借款人)、刘丹(抵押人)签订三方借款协议,由刘丹向高怀仁还款70万元;对借条的出具经过不清楚,系刘丹与李杜宣二人避开高怀仁签订;刘丹、李杜宣与一个其他人好像有三角债。

刘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与李杜宣沟通借款的经过,其中2020年4月15日刘丹称“李总,别忘了6月19号到期,我提前2个月提醒你……”;2020年6月19日刘丹称“李总,今天19号了,整好1年,什么时候给钱”。此外,刘丹提交与高怀仁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9年12月5日显示“当时您借给他钱的时候……但是到现在为止没有支付利息,本金也不给我”;2020年5月25日刘丹称“之前咱们通过介绍抵押贷款这事,你也知道我一个弱女子啥也不懂,当时就想着帮公司,用我的房子做抵押,马上这都一年了,下个月就到期了,老李不承认了”;刘丹称“我想问下你当时给李总打的钱是直接转账给他的,还是现金呀”,高怀仁回“当然是转账了”,刘丹“那你还有转账记录吗”,高怀仁“银行有啊”,刘丹“能不能给我一个”,高怀仁“这个不可以”,刘丹“你只用把你转给他的那部分钱截屏给我就行”,高怀仁“你们的问题可能是三角债”“我是不会参与其中的”“你应该去找真正借你钱的人”,刘丹“当初都是朋友帮朋友”“我找他了他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他给别人说不欠我钱,因为我没给他转过钱”,高怀仁“合同内容确实你只是担保人”。

经询问,刘丹称,截至本次诉讼,李杜宣未能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为:仅主张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20日自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合同、抵押权证、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工作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应按照约定还款。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合同、抵押权证、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向高怀仁的电话询问情况,可以认定被告出具借条,认可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出款项系以向高怀仁代被告偿还借款70万元的形式,原告的证据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现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偿还。关于逾期利息,鉴于原被告就借期内及逾期利息均未明确约定,结合原告起诉日期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施行之后,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本院对于逾期利息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李杜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刘丹借款本金700 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7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以2020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二、驳回刘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1元及公告费560元,由李杜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