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马延腾,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弥勒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延腾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没收财产及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云2624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将随案移送的车牌号为云A×××××紫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无牌照江淮牌商务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处罚金20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24日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移送我局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7月14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委托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驾驶的涉案车辆车牌号为云A×××××紫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2021年4月10日,买受人张泽忠以22539.3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涉案车辆无牌照江淮牌商务车,因无法查询该车辆的车辆信息情况,故无法对该车辆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本院已依法将无牌照江淮牌商务车一辆依法进行销毁。经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仍在监狱服刑,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又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延腾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采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开公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学智 审判员 李诗文 审判员 李跃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