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胜,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 被执行人:赵仁青,男,藏族,住天祝县华藏寺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胜与被执行人赵仁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仁青未按期履行已经生效的(2018)甘0623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叶胜于2020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仁青应向我院交纳给付申请执行人叶胜的案款692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5日起以692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2元、申请执行费938元,以上共计71793元。 因被执行人赵仁青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仁青的银行存款71793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福才 审判员 裴堂武 审判员 李占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