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辉:
本院受理的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王辉罚金一案,依据(2021)黔011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辉被判处罚金一千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罚金一千元。至此,王辉已经履行完毕(2021)黔011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