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小波。
被告:陈军。
审理经过
原告顾小波与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小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1日,被告因家庭开支需要资金,通过电话联系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至被告账户。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予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八份及电话语音记录,用于证明被告陈军借款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31日,被告因家庭开支需要资金,通过电话联系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至被告账户。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还款,遂引起本诉。
另查明,本院在庭审过程中,经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并表示在中秋节前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双方微信会话记录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均充分表明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陈军作为借款人在原告催要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其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军未到庭质证,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小波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陈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