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万风津。

被执行人:哈德力别克扎依肯,男,哈萨克族,1984年4月出生,住富蕴县。

被执行人:比肯海依洛拉,女,哈萨克族,1985年4月出生,住富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德力别克扎依肯、比肯海依洛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新4322民特543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7,172.48元,现被执行人哈德力别克扎依肯、比肯海依洛拉执行到位7,5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将剩余的欠款本金49,672.46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被执行人哈德力别克扎依肯、比肯海依洛拉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本金49,672.46元及利息,利息为最后还款日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4322执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哈那提别 克阿美

审  判  员   杰克森 阿迪力汗

审  判  员   毛肯 阿 布德力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海沙尔阿斯力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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