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牙候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男,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黄耀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KC16439,住所地: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韦选勇,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林,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牙候芳与被告黄耀想、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牙候芳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牙候芳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牙候芳撤回对被告黄耀想、广西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牙候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班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