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号地望京科技发展大厦12层A1201。
负责人:张永谦,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晴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徐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