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永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郑树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永健与被告郑树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 韩永健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在外借款本息696000元(月息2分,期限5年)由被告承担;2、被告导致原告购买刚需住房利率上浮的差额损失150000元,由被告承担;3、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2021年3月份按揭款4141.24元;4、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将万科红郡(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西侧红郡2幢2702室过户到被告名下,原告不再承担法律名义上的购房人);5、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等各项损失费用10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借用原告的首套购房资格,购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万科红郡2幢2702室的一套商品房(原告没有任何购房记录,故可享受当地首套房低首付政策),并在2018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名购房协议,约定:由原告将首套房购房资格借给被告买房,由此带来的问题,如原告自身刚需买房的首付款增加、购买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上浮等问题,均需要由被告垫付,垫付方式为无息,并约定该补齐款在一定的时间内归还。但被告多次表示无法履行约定,原告不得不在外借580000元高利贷来购置刚需住房,且被告在2021年3月份暂停了对万科红郡按揭款的月供,原告不得已自行垫付了该款。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原、被告购买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西侧红郡2幢2702室的房产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属于专属管辖。故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肥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流生
审 判 员 查育华
人民陪审员 汪延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