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人。 被告:李某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黎城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荣诉被告李某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某荣以被告李某波已给付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马某荣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波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荣撤回对被告李某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荣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申宪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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