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杨俊英,女,****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李洋的母亲。
审理经过
本院审判部门移送的李洋犯诈骗罪刑事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洋应退赔被害人于某167476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7736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洋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学苑路79号金色家园2-4-602室(房产证号:53××12)房产一套,并两次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予流拍。后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变卖结果亦流拍。经征求被害人于某、张某意见,二被害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经本院依法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经询问,两个被害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2018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洋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会图 审判员 刘鹏磊 审判员 朱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