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佳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唐佳秘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琪,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步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琪,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佳秘因与被上诉人蒋波、唐步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佳秘未按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审批手续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唐佳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于红霞
审判员 肖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