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姜子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姜子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
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姜子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66003329
03646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
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泓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