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郝振伟,男,汉族,住平阴县
申请人:赵强,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申请人:张召建,男,汉族,住平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郝振伟、赵强与被申请人张召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召建在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5万元,并以申请人赵强名下的银行存款1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申请人赵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老城分理处(账号3706173025200247770)的银行存款1万元,保全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扣留被申请人张召建在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5万元,保全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郝振伟、赵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