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正雄,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平,广西万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岱蓉,广西万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益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正雄与被告吕益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韦正雄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正雄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韦正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正雄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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