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莉因与被上诉人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4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陈莉提起上诉称,一、请求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4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二、改判上诉人不予承担刘杨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信用卡垫还帐单金额(交通:27599.92元,光大:2671元,共计30270.92元);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该案并非民间借贷行为。1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是个人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最新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持有借据、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此案原告一无借条借据,二无借款合意,三无借款实际交付。一审法院仅以简单的信用卡帐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由对本案进行裁定判决,对告提出的事实依据不予理会,简单粗暴的就将此案定义为民间借贷纠纷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事查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1针对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借款原告交行信用卡额度79000元系借贷行为,本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所以对此之后产生的帐单也同样不予认可。2针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借款原告光大银行信用卡额度22000元系借贷行为,本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所以对此之后产生的帐单也同样不予认可。3关于一审法院以被告与案外合伙人(朱宏志)的合伙协议与本案无关为由,对被告的抗辩不予认可理由不成立。此牵涉案外合伙人(朱宏志),且被告与原告不是真实的雇佣合伙关系,虽然餐厅经营执照上只有被告的名字,但也不应将雇用关系的全部责任单纯指向被告,应查明被告与案外合伙人真实的合伙关系,并对原告与案外合伙人(朱宏志)的真实雇佣关系予以查实,明确各自的权责。

被上诉人辩称

刘杨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陈莉的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刘杨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两张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垫还款30302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2018年5月17日起算至垫还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雇佣关系,原告刘扬是雇员,被告陈莉是雇主。2018年原告在被告餐厅工作,即两者是雇佣关系。该餐厅名称(一号城堡主体餐厅)现已注销,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463栋-1-1层17号。2018年应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5月下卡激活,卡号:62×××40(同时其他员工也办理了该卡)。另被告得知原告还有一张原告自己办理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好享贷额度较大),卡号62×××92;当时两张信用卡均让被告拿走刷卡消费,被告于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刷取光大银行信用卡22000元,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分次刷取交通银行信用卡(好享贷)79000元,总计两张信用卡刷取金额101000元。被告在2018年11月12月不按时还款,所以原告为了名下信用卡不逾期个人征信信誉不受到影响,原告对光大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11月12月分两期替被告垫还款2671元,对交通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11月12月分两期替被告垫还款27631元,总计替被告垫还款30302元,余下欠款被告已自行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陈莉答辩称:原告与被告不是雇佣关系,原告是与被告2018年4-8月合伙经营(壹号城堡餐厅)期间另一隐性合伙人朱宏志的员工,其从2016年就已经入职,跟着朱宏志建立城堡餐厅(无照经营:诚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务:厨师长,后因被告陈莉与朱宏志共同合伙期间,原告刘扬作为朱宏志那边餐厅的厨师长与被告陈莉雇佣的新员工一起工作,因朱宏志一直无照经营,在陈莉2018年4月末加入后以自己名义于2018年6月21日办理了180平合法餐厅的经营执照及许可(壹号城堡主题餐厅)。在合伙期间内,朱宏志没有投入货币,但是他有跟我说过,想给自己的老员工一些股份,但是现在没钱,等有钱了会给他们分红的,但是还想给自己的原有员工开资,遂安排他的两个老员工(丁然、刘杨)办理信用卡用于店内运营使用,他们本人也应该知晓的,刘阳办理的光大卡号62×××40,5月份开卡,额度22000元。期间刘扬以自己原有的交行信用卡,好想贷额度79000元用于店内采购设备及运营使用,17000元+14235元,共计31235元于2018年7月在沈阳购买了店内设备。如没有朱宏志的授意,刘扬不同意店内使用,他本人就不会主动告知密码进行刷卡操作了,我本人与刘扬相识不过两月有余,就能让其甘心拿出自己的信用卡用于店内经营用,这合乎情理吗其余花销得看他的消费记录,他的消费记录是否哪些是个人消费,哪些是店内使用,待查因另一合伙人朱宏志隐瞒实情且债务缠身,与本人合伙意见不合,遂本人于2018年8月12日退伙清算,并于2019年1月20日正式签订《退伙协议》,餐厅营业执照也于2018年11月注销。退伙协议签订后关于餐厅的一切都与被告陈莉无关,一切都由朱宏志承担。在我退伙后,刘扬与其他人以威吓恐吓要挟我替他垫还信用卡,我万般无奈下,替刘扬本人垫还信用卡(光大:69×××77.60交行49944.07元)共计119921.76元。刘扬在此之前以扣押我个人办公用品68000的物品,导致损坏未归还本人。原告针对自己在11.12月交行好享贷的还款的30302元,有主张。但实际上此款被告已经帮原告垫还完。79000-30302=46698元(被告已替原告垫还49944.07元),被告自己刷卡的设备已由朱宏志接手,(退伙协议中物品留存清单中有此项)应该找朱宏志要钱。而且被告在与朱宏志交接时,也把此款作了列示。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莉为铁东区壹号城堡主题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告原系该餐厅厨师长。原告与被告2018年7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共向原告交通银行信用卡借款使用79000元,用于餐厅经营,分6个月偿还,并向交通银行申请将该笔借款分期6个月,产生手续费共计3792元,原、被告对此聊天记录均表示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交通银行信用卡2018年10月账单金额13810.64元,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自行还款13820元;2018年11月账单金额13789.28元,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自行还款13811元。原告交通银行信用卡其余欠款已由被告偿还。再查,原告光大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2000元,一直由被告使用,原告光大银行信用卡2018年10月账单金额17404元,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自行还款1871元;2018年11月账单金额15221.7元,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自行还款800元。原告光大银行信用卡其余欠款已由被告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七页、还款明细一页、支出流水明细一份、全部流水明细一份、“好享贷”交通银行明细一份、交通银行电子账单十九页、光大银行电子账单十八页。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与朱宏志的微信聊天记录九页、照片一份、营业执照二份、注销通知书二份、协议书及表格一份、物品清单及价格明细一份、惠丽峰酒店用品收据两页、给原告转账记录一组、还信用卡明细一组、群聊记录一份。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并明确借款使用额度,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存在,被告应当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因被告2018年11月和12月未按期偿还被告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两张信用卡账单,均由原告自行垫款偿还,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垫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交通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7631元一节,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信用卡10月和11月账单总金额为27599.92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交通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7599.9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过高主张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光大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671元一节,本院认为原告光大银行信用卡10月和11月账单总金额为32625.7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光大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671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以上被告应偿还原告信用卡垫还款为交通银行信用卡27599.92元,光大银行信用卡2671元,合计30270.92元。关于。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陈莉为铁东区壹号城堡主题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原系该餐厅厨师长。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与被告2018年7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共向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交通银行信用卡借款使用79000元,用于餐厅经营,分6个月偿还,并向交通银行申请将该笔借款分期6个月,产生手续费共计3792元,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被告对此聊天记录均表示真实性无异议。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交通银行信用卡2018年10月账单金额13810.64元,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于2018年11月3日自行还款13820元;2018年11月账单金额13789.28元,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于2018年12月5日自行还款13811元。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交通银行信用卡其余欠款已由被告偿还。再查,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光大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2000元,一直由被告使用,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光大银行信用卡2018年10月账单金额17404元,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于2018年11月3日自行还款1871元;2018年11月账单金额15221.7元,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于2018年12月5日自行还款800元。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光大银行信用卡其余欠款已由被告偿还。上述事实有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起诉状,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提供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七页、还款明细一页、支出流水明细一份、全部流水明细一份、“好享贷”交通银行明细一份、交通银行电子账单十九页、光大银行电子账单十八页。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与朱宏志的微信聊天记录九页、照片一份、营业执照二份、注销通知书二份、协议书及表格一份、物品清单及价格明细一份、惠丽峰酒店用品收据两页、给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转账记录一组、还信用卡明细一组、群聊记录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被告使用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信用卡并明确借款使用额度,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存在,被告应当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因被告2018年11月和12月未按期偿还被告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两张信用卡账单,均由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自行垫款偿还,故本院对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请求被告偿还垫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要求被告偿还交通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7631元一节,本院认为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交通银行信用卡10月和11月账单总金额为27599.92元,故本院对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要求被告偿还交通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7599.9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过高主张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要求被告偿还光大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671元一节,本院认为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光大银行信用卡10月和11月账单总金额为32625.7元,故本院对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要求被告偿还光大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671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以上被告应偿还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信用卡垫还款为交通银行信用卡27599.92元,光大银行信用卡2671元,合计30270.92元。关于被告辩称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与被告不是雇佣关系及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应向第三人朱宏志主张权利一节,本院认为被告是该餐厅的经营者,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是该餐厅的厨师,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借贷法律关系系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被告之间直接产生,被告与第三人朱宏志的协议不能对抗刘杨、刘杨诉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莉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判决:一、被告陈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杨交通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7599.92元,光大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671元,合计30270.9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上诉人陈莉提交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4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以及鞍山诚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合伙雇佣关系,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的真实老板,被上诉人是案外人的员工。因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陈莉提供的此组证据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审判决判令陈莉偿还刘杨30270.92元是否正确的问题。陈莉在一、二审审理期间虽不认可与刘杨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与朱宏志的微信聊天记录、协议书、另案判决书以及鞍山诚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上述证据均不具有否定陈莉与刘杨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且陈莉对于已偿还刘杨案涉光大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部分欠款的行为作出符合生活常理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陈莉未能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理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原审判决判令陈莉偿还刘杨交通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7599.92元,光大银行信用卡垫还款2671元,共计30270.9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对陈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元,由上诉人陈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安 审判员 王 瑶 审判员 秦长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雪飞 书记员谢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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