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李文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蓬莱市。
原审被告朱仁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蓬莱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李文才与原审被告朱仁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1)蓬登民初字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