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
负责人:冷川,行长。
被执行人:霍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执行人:齐亚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霍云涛、齐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72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20362.13元及利息、诉讼费3802.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霍云涛、齐亚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债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