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开柳,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申请执行人:于翠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申请执行人:倪林倩,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1号七星花园转角商场4号楼15号铺面。
负责人:毛志波,经理。
被执行人:唐国文,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张伦,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支公司、唐国文、张伦银行存款115254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