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子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舒娅,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扬州市半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一一。 申请人:陈一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子纯与扬州市半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陈一一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1年2月8日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截止2021年2月8日,两被告扬州市半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陈一一共欠原告任子纯4175元工资是事实,扬州市半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陈一一同意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两被告扬州市半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陈一一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任子纯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无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任子纯与扬州市半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陈一一于2021年2月8日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该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国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褚芸芸 书 记 员 吴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