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烽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王纪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烽洋与被告王纪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烽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纪照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烽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原告借款8000元,并自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7日,被告以给原告朋友帮忙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提供的支付宝帐号转账8000元(详见支付宝转账截图)。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王纪照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7日,被告王纪照向原告张烽洋借款8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周。原告张烽洋按照被告王纪照的要求将8000元现金通过支付宝转给高凤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笔借款,被告一直不予归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事实清楚,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偿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纪照向原告张烽洋清偿借款本金8000元,利息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纪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烽洋借款本金8000元,并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原告起诉时(2021年7月29日公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纪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姬荣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