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思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6幢06单元15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杜雨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杏(特别授权代理),女,武汉思藤服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道齐德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28-134号6层610室。 法定代表人:李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特别授权代理),男,武汉道齐德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思藤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藤公司)与被告武汉道齐德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杏、被告道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思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合同》;2、判令道齐公司返还思藤公司合同款项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道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思藤公司与道齐公司于2019年5月26日签订《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思藤公司委托道齐公司进行代记账、报税等服务。当日,思藤公司按约定向道齐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4000元。道齐公司在为思藤公司办理了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税后,因疫情及其他原因,导致思藤公司账务数据无法提供,且思藤公司通过行业其他人员了解到道齐公司的行为存在欺骗可能,思藤公司明确表示终止委托并要求道齐公司退款。

被告辩称

被告道齐公司辩称,双方是签订了《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合同》,但双方曾商谈先做思藤公司的税务异常处理,后做代账业务。道齐公司已为思藤公司做了税务异常处理工作,道齐公司收取的4000元是处理税务异常的费用,而不是代账的费用。不同意退还4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思藤公司所诉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思藤公司与道齐公司签订的《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思藤公司按约向道齐公司支付服务费4000元,后因疫情及其他原因,双方未履行合同,现思藤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道齐公司辩称其收取的4000元是处理税务异常的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道齐公司因该合同收取的服务费4000元应予退还。资金占用利息,可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思藤公司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武汉思藤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道齐德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合同》; 二、被告武汉道齐德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思藤服饰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4000元; 三、被告武汉道齐德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思藤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武汉思藤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武汉道齐德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红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则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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