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秦皇新天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吕梁山路5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56080560D。

法定代表人:周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秦皇岛志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88号秦皇新天地2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MA0DKRKA07。

法定代表人:李阔,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秦皇新天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与被告李阔、被告秦皇岛志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阔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4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被告李阔并以被告志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阔给付原告租赁费327729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3日起、以3277292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要求对被告秦皇岛志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了《秦皇岛秦皇新天地物业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秦皇西大街88号秦皇新天地项目(2号楼二层)位置、面积6808.45平方米房屋租赁给被告用于室内儿童娱乐、儿童培训、儿童餐饮、儿童摄影等项目经营,租赁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租赁期间为8年。原告、被告及原承租人童忆时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方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了《三方还款协议》确认,自2016年11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乙方(童忆时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累计欠缴原告租金、物业费3083340元,乙方将此债权债务转让与丙方(李阔),原告与童忆时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与被告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由于被告经营不善,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解除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秦皇岛秦皇新天地物业租赁合同》,并在解除租赁合同日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277292元,由于被告未能按其协议给付原告租赁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并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秦皇岛志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理由是志阔公司为被告李阔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并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被告辩称

被告李阔和志阔公司辩称,首先关于原告提出的所欠租金被告认可。一、关于原告2018年及往年的所有活动被告均予以积极配合,例如:往年六一儿童节活动,被告公司为配合原告提供了价值8000元的礼品以及200余张乐园门票作为支持,2018年圣诞节为支持原告圣诞节布置,被告公司也提供了价值6000元物品摆设。二、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国家关于国有公司租赁户有相应的政策扶持且被告公司经营方面受到很大影响,恳请原告减免被告1-2月的房租费用。三、秦皇岛志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及资产均已通过工商局抵押给了原告。综上所述,恳请原告减免1-2月房租费用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新天地公司与被告李阔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了《秦皇岛秦皇新天地物业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秦皇西大街88号秦皇新天地项目2号楼二层、面积6808.45平方米房屋租赁给被告李阔用于室内儿童娱乐、儿童培训、儿童餐饮、儿童摄影、儿童护理及儿童用品超市等项目经营,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租赁期为8年,第一个租约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度租金总额为779033元、第二个租约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度租金总额为779033元,……。该合同第3.1.(6)条还约定:根据新天地(甲方)、童忆时光(乙方)和李阔(丙方)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三方还款协议》约定,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乙方累计欠缴甲方租金合计3083340元,乙方将此债权债务转让给丙方,以上租金欠款丙方负责偿还甲方,偿还期限为4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还款计划为:第一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还款金额800000元、第二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还款金额763340元、第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还款金额760000元、第四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还款金额760000元,原告还提交了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三方还款协议》证明前述事实。2020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李阔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原、被告双方解除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的《秦皇岛秦皇新天地物业租赁合同》、《三方还款协议》,解除协议中约定:2020年1月31日为双方清算日,乙方所有欠款清算截止到该日计算为准,李阔应在解除租赁合同同日向新天地公司补交双方约定清算日核对欠款3277292元。2020年9月2日新天地公司(甲方)与李阔(丙方)、志阔公司(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2020年9月2日,甲方与丙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主合同双方约定,甲方与丙方以2020年1月31日为清算日,解除签订的《秦皇岛秦皇新天地物业租赁合同》、《三方还款协议》,双方约定清算日核对欠款为3277292元,为保证主合同项下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物品作为抵押物,为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抵押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被告志阔公司用于抵押的财产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于2020年12月15日在开发区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秦皇岛秦皇新天地物业租赁合同》、《三方还款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书》、《抵押担保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动产抵押登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主张的租赁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秦皇岛秦皇新天地物业租赁合同》和《三方还款协议》中约定的秦皇岛童忆时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原告房屋期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欠缴新天地公司的租金3083340元转让给被告李阔,系被告李阔从童忆时光公司受让的债务,另一部分为被告李阔租赁原告房屋期间产生的租赁费用。上述两部分租赁费用,在原告与被告李阔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李阔拖欠原告的租赁费共计为3277292元,被告李阔对该欠费金额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拖欠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李阔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还确定了租赁费的给付期限,被告未如期给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应自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期满的次日即2020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李阔以其在租赁期间支持原告活动和2020年初发生疫情为由,要求减免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的房屋租金,本院认为,被告李阔支持原告的活动并有费用支出,没有提交证据,且不属于合同义务,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以发生疫情为由减免租金,因原、被告双方确定的计算租金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此时疫情发生不久,不能证明被告的经营活动受到了疫情影响,故被告请求减免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虽后来疫情日趋严重,但之后至2020年9月2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双方并未计入《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原告也未向被告主张,故被告要求减免租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李阔和志阔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志阔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进行了抵押登记,被告志阔公司应对被告李阔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就被告志阔公司的抵押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志阔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阔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秦皇新天地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277292元,并自2020年9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秦皇岛志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抵押财产对被告李阔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被告秦皇岛志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20元、减半收取16510元,由被告李阔和被告秦皇岛志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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