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意,广西锦贺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枫,广西贺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民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创新路35号前门左侧二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56258C。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国奖、黎民佳、叶年明、深圳市天堃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0)桂110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国奖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已预交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