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乔巴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经营者:古永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华弹镇金沙村*组*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伟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乔巴副食品经营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玉伟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玉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