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西路82号30幢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沈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饶县鑫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