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俊良,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杨炳伟,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李姣,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洪雅雅康印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

法定代表人:杨炳伟

被执行人:兰毅,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志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艾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俊良、张晓芳、郑府、田野、文娜、罗益国、姜兰、汪洪强、蒋永林与被执行人杨炳伟等人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九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杨炳伟(身份证号*)位于雅安市雨城区*镇*街*栋*层、雅安市雨城区*镇*街*栋*层,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因保管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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