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诉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某支付彭某欠付的42000元;2、判令方某按离婚协议书支付彭某违约金1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方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5日,彭某与方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方某于2019年年底一次性归还彭某50000元整,2019年3月19日方某转付彭某1600元加400元,合计2000元,2019年11月8日方某转付3000元,2020年2月7日转付3000元,合计8000元,剩余42000元至今未付。最后一次转账之后,方某曾多次追问余款支付时间,但方某称没钱,且说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归还。根据《离婚协议书》第六条,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期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应违约金100000元。

被告辩称

方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彭某所举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转款凭证等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结合证据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5日,彭某与方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2项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屯溪区嘉源幸福里9幢501室房屋归方某所有,方某在2019年底一次性支付彭某50000元;第六条载明:任何一方不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款项义务,应付对方违约金100000元。方某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2月7日支付宝转付彭某2000元、3000元、3000元,合计8000元。至今,方某尚欠彭某房屋补偿款42000元。因方某该房屋按揭贷款还款逾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2021年4月25日,该院依法判决方某、彭某共同偿还该行借款本金321743.14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彭某变更违约金诉求为主张方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方某所有,方某一次性支付彭某5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方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仅支付8000元,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离婚协议书》属于人身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双方约定高额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彭某主动放弃违约金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彭某变更主张方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有关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彭某4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到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彭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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