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第三人):于国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兴,男,朱大连市中山区。 原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二油脂厂(与1998年8月17日注销),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西洼子。 法定代表人:于国强。 被执行人:吉林省榆树市对外贸易公司驻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永吉街。 法定代表人:张占友。
审理经过
异议人于国强与原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二油脂厂、被执行人吉林省榆树市对外贸易公司驻大连分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11执异140号执行裁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执复94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此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国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国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蔡延珍 人民陪审员 邹秀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钱佳玉